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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4日第四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4日經台內社字第1020246684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2日第五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9月22日第五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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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 (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宗旨如下: |
本會以結合國內超音波技術人員,發展超音波檢查專業技能與學術研究、提升教學及臨床醫療 |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位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提昇超音波專業技能與倫理精神及服務熱忱。 二、 訂定各科超音波專業相關名詞、技術標準之養成教育平台。 三、 推動會員間學術研究之交流與合作,參加臨床實證技能。 四、 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五、 發行雜誌、會訊、書籍及視聽教材。 六、 配合政府或其他組織團體,辦理評鑑、資格審核、考試或認證等相關事宜。 七、 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技術團體間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八、 達成有助於本會宗旨之其他事宜。 |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並受主管機關之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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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醫事人員資格,或醫事相關科系畢業者,且入會申請經理事會 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具備個人會員資格。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 三、榮譽會員: 1.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審查合格者得為「榮譽會員」。 2. 年滿六十五歲且入會(或累積入會)滿20年以上會員者,得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為 「榮譽會員」。 3. 榮譽會員除無選舉及被選舉權和免繳常年會費、免受換證須累積繼續教育分之限制外,其 他權利義務和會員相同。 4. 榮譽會員如繳交年費,得恢復為個人會員。 |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有平等表決 權。會員表決權之行使,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會員一人。 |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章程、法令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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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 |
第 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 |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會主席。常務監事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 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 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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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 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 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 體集會方式辦理。 |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 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之三分 之二以上之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 之。 |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 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辦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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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每年定期繳納。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 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 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 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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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三十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3月2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8年3月24日台內 社字第1020246684號函准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