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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3月24日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暨會員大會通過制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2日第五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9月22日第五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提昇臺灣超音波醫事技術人員專業技能素質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活動,包括由本會或其他醫療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超音波醫事技 術相關課程、刊載之論文或發表之報告等。 |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舉辦的專業學術研討會之繼續教育活動者,均可依規定取得本會之繼續教 育積分。 |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理事會學術教育組與評審委員會為之。主辦單位需於舉辦 |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其認定標準如下: 1. 參加本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每次積分60分。 2. 參加本會除年會外之學術研討會,半天積分20分,一天積分40分。 3. 參加國際超音波相關之醫學會,每次積分25分。 4. 於本會年會發表超音波相關論文、演講或壁報,第一作者每篇積分40分(通訊作者: 需註明於摘要內。比照計分)。年會壁報獲最佳獎者給3倍積分,獲優良獎者給2倍積 分。 5. 於本會除年會外之學術研討會、超音波講習課程或國際超音波醫學會發表超音波相關 論文、演講或壁報,第一作者每篇積分20分。 6. 在本會雜誌發表原著論文,每篇第一及通訊作者積分20分。病例報告、綜論或其他學 術性文章,每篇第一及通訊作者各積分20分。第一及通訊作者同一人或單一作者加倍 計分。 7. 本會認可、協辦,或國內其他醫學會或機構、單位所辦與超音波相關之學術討論會或 學術講習會,或各專科醫學會年會,半天給積分10分,一天給積分20分。本項積分累 積不得超過50分。 |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開辦活動前行文申請。申請時需附演講或課程 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不得少於300字)、課程表及授課者簡歷。 |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報到單,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 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一式一份交學術教育組與評審委員會存證備 查。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紀錄至 少五年。學術教育組與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以備查核。 |
第八條 若遇本辦法未曾規範之情事,得由理事會學術教育組與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議定。 |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