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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超音波專業技術認證辦法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4日理監事會議暨第四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制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2日第五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9月22日第五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會實施細則依據合格超音波專業技術人員授證辦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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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參加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所舉辦之筆試、實作經驗技術面試,成績全及格且為本會會 員者,得頒予合格超音波專業技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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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有關參加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所舉辦之筆試規定如下: 1.凡參加本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及專業教育訓練課程,並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六十分(含)以 上,得向本會申請參加筆試。 2.甄試委員會由理事長出任主任委員,委員為理監事及主任委員聘任之其他專業技術指導老 師。 3.甄試每年舉行一次。日期、地點由理事會訂定後公佈,考試方式由甄試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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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有關超音波專業技術認證實作經驗技術面試規定如下: 1.凡筆試成績及格者,得向本會申請參加實際操作技術面試。 2.實際操作技術面試委員會由理事長出任主任委員,委員為理監事及主任委員聘任之其他專 業技術指導老師。 3.實際操作技術面試每年舉行一次。日期、地點由理事會訂定後公佈。 考試方式由甄試委員會決定。 4.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筆試及格但實際操作技術面試不及格者,得參加隔年之面試。若實 際操作技術面試二年內不及格,原筆試成績予以作廢。 5.提出醫學中心一年、區域或地區教學醫院二年、非教學醫院三年以上之超音波在職服務證 明,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抵免實作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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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合格超音波專業技師認證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限屆滿前需累積三百個繼續教育積分, 始得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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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暨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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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合格超音波專業技師認證證書有效期限之換證條件: 1.自取得證書日期起六年內需修滿三百個繼續教育積分。 2.必須是有效會員而且需繳交所有年度含展延之當年度常年會費及所有欠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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